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拟入驻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在办理入驻手续时,足额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而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指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督促平台供应商履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相关协议及合同义务,由平台供应商缴纳的资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对于在此之前入驻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足额补缴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代管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交易。
供应商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资金运营代理机构开设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备注用途“供应商名称-卖场”或“供应商名称-超市”,将银行回单上传至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如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也可通过现金缴存方式向资金运营代理机构开设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备注用途“供应商名称-卖场”或“供应商名称-超市”,将银行回单上传至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管理办法》明确,平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划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弥补采购人损失:一是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其他不履行平台供应商承诺或合同义务等造成采购人损失,但平台供应商拒绝赔付或延时赔付的;二是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并严重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如采购人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一年内提出,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应提交举报信(包含情况说明、请求赔偿金额和必要证明材料等,同下),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项目其他当事人(包括未成交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告知采购人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采购人收到以上材料后,自行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首先与项目成交供应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应提交举报信,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管理办法》规定,平台供应商应保证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含本金及孳息)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整,如出现余额不足情况,应在收到委托代管机构出具的补缴通知7个工作日内,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至壹万元整。平台供应商逾期未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委托代管机构有权暂停其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交易。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和“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行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便利化程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及履约等行为,保障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供应商,是指入驻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银行,是指黑龙江省财政厅开展采购平台建设的合作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管机构,是指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授权,负责电子卖场建设与运营的北京沃东天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集团)、负责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建设与运营的重庆天蓬云采网络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运营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设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的重庆天蓬云采网络有限公司,该账户资金接受黑龙江省财政厅、监管银行、委托代管机构三方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指为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督促平台供应商履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相关协议及合同义务,由平台供应商缴纳的资金。平台供应商履行义务范围包括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履约行为及售后服务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是指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平台供应商因过失行为等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划转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行为。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平台供应商应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赔偿采购人的其余损失。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存续期间,孳息按照银行对公活期利率计息,对各平台供应商单独计息、分账核算,本金及孳息均归平台供应商所有。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应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须经黑龙江省财政厅、监管银行、委托代管机构三方审核签章后办理。
第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制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办法,监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规范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赔偿等行为。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开户合作银行,负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安全、收付划转、计息核算、账户监管冻结、定期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报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孳息等情况。
第十二条 委托代管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代收及管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账、计息核对、配合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赔偿等行为。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平台供应商须按照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准入条件,分别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拟入驻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在办理入驻手续时,足额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于在此之前入驻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足额补缴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代管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交易。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资金运营代理机构开设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备注用途“供应商名称-卖场”或“供应商名称-超市”,将银行回单上传至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如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也可通过现金缴存方式向资金运营代理机构开设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备注用途“供应商名称-卖场”或“供应商名称-超市”,将银行回单上传至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平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划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弥补采购人损失:
(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其他不履行平台供应商承诺或合同义务等造成采购人损失,但平台供应商拒绝赔付或延时赔付的。
(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并严重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如采购人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一年内提出,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应提交举报信(包含情况说明、请求赔偿金额和必要证明材料等,同下),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项目其他当事人(包括未成交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告知采购人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采购人收到以上材料后,自行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首先与项目成交供应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应提交举报信,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采购人提交的举报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举报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举报事项和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赔偿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举报的日期。
第十九条 采购人提起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驳回申诉:
(一)提起举报前,未经过协商的;
(二)举报信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举报有效期限满后,提起举报;
(四)同一举报事项已经财政部门处理;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举报信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平台供应商相关举报情况,被举报供应商如对举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诉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平台供应商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名称;
(二)收到通知的日期、被举报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举报事项、举报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举报答复人名称;
(五)答复举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被举报平台供应商申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举报平台供应商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与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举报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举报事项不成立;被举报人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驳回申诉:
(一)受理后,发现申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申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申诉事项不成立;
(三)申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申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申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受理申诉后,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申诉处理程序,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举报信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经审查后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委托代管机构通知申诉人及其他申诉事项当事人相关处理决定。被举报供应商申诉成立的,取消赔偿;申诉不成立的或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由委托代管机构通过监管银行执行扣缴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赔偿采购人,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举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补缴
第三十条 平台供应商应保证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含本金及孳息)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整,如出现余额不足情况,应在收到委托代管机构出具的补缴通知7个工作日内,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至壹万元整。平台供应商逾期未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委托代管机构有权暂停其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交易。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
第三十一条 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供应商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可主动放弃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入驻资格,按规定提交退出平台及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申请,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
第三十二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内,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可主动放弃电子卖场入驻资格,按规定提交退出平台及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申请,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
电子卖场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框架协议的,由委托代管机构在框架协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供应商可在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办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退还手续,电子卖场供应商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按照电子卖场规定提交退出申请,经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代管机构、监管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公开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平台供应商可实时线上查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支及余额情况,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每年公开平台供应商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